DNA鑒定牽出掩蓋17年拐賣兒童案 主犯被判5年有期徒刑

  來源:法制日報2019-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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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原本只是一起普通刑事案件,,在警方例行DNA檢測時,卻牽出另一起被掩蓋了17年的拐賣兒童案,。

原本只是一起普通刑事案件,,在警方例行DNA檢測時,卻牽出另一起被掩蓋了17年的拐賣兒童案,。近日,,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對這起拐賣兒童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某,、鐘某某,、張某英構(gòu)成拐賣兒童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至5年不等,。

2001年3月31日19時許,,在福田區(qū)某市場做小本生意的林某夫婦,帶著兩個女兒和一對不滿5歲的雙胞胎兒子小達(化名),、小迪(化名)去逛超市,。走出家門不久,大家看到小達的腳上居然套著媽媽的鞋子,,不禁哄笑起來,。因為擔心他不好走路,就讓小達自己回家找奶奶換鞋,,不用再跟過來,。

之后,林某等人在超市逛了1個多小時,,回家后被奶奶告知,,小達在換好鞋后又獨自出門去找他們,到現(xiàn)在還沒回來,。從超市到家的距離并不遠,,但林某發(fā)動親戚朋友來回找了好幾遍,都沒有找到小達,。

據(jù)停車場的保安說,,他曾看到有個40多歲的男子抱著小達,當時小達一直在哭,,保安見狀便上前詢問,。那名男子稱自己和小孩的父母是老鄉(xiāng),,還能說出小孩家的情況,保安聽后也就未再阻攔,。

這名男子是誰,?林某從自己的熟人中逐一排查未果,認為小達肯定是被人販子抱走了,,于是趕緊報警,,從此踏上了漫長的尋子之路。

2018年3月,,廣東省某市看守所內(nèi),,22歲的景仔(化名)因盜竊被依法羈押。經(jīng)警方DNA檢測結(jié)果證實,,景仔與其戶籍上登記的父母并無血緣關(guān)系,,而與林某夫婦的血樣符合親生關(guān)系,即景仔就是林某17年前走失的孩子小達,。

當林某一家為這個突如其來的好消息喜極而泣時,,深圳警方迅速出擊,從景仔的養(yǎng)父母入手深挖線索,。2018年9月,當年參與拐賣小達的張某及其妹夫鐘某某,、妹妹張某英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自首,。

據(jù)張某供述,當年他就住在案發(fā)現(xiàn)場附近,。案發(fā)當日,,就在小達失蹤后不久,與其相識的一名叫“阿軍”的男子給他帶來一個小男孩(即小達),,說是別人不要的私生子,,送給張某養(yǎng)。張某也未再細問,,收下后就交由自己的母親照顧,。10多天后,因母親年邁且身體不適,,張某通知自己的妹夫鐘某某,,將小達帶回老家河源市某鎮(zhèn)某村。

小孩帶回村后,,很快便引起其他村民的注意,,但鐘某某夫婦按照張某事先告知的理由,對外聲稱這孩子是外地一朋友的私生子,。孩子的父親出車禍去世,,母親要改嫁,,所以想委托他們找個人家收養(yǎng)。

聽到消息后,,家住同村的朱某迅速趕至鐘某某家,。原來就在兩年前,朱某3歲多的外孫因大人照顧不周,,不慎掉入池塘淹死,,全家人傷心欲絕。一直對女兒抱有內(nèi)疚之心的朱某夫婦,,看到健康的小達后甚為喜歡,,經(jīng)過商量,自作主張決定代女兒女婿收養(yǎng)小達,。

2001年4月29日,,雙方簽訂了一張托付撫養(yǎng)契約,約定鐘某某同意將小孩托付給朱某一方撫養(yǎng),,朱某向鐘某某支付1萬元作為原來的撫養(yǎng)費用,,契約中還寫明如果此事有拐騙行為,由鐘某某負全部責任,。鐘某某收到錢款后,,按張某的要求支付了3000元奶粉費。

本案因案發(fā)時間相隔甚久,,加之當年偵查技術(shù)手段有限,,且部分重要證人已去世或離開深圳不知去向。現(xiàn)有證據(jù)雖能證實3名被告人實施了為獲利拐賣兒童的犯罪事實,,但在他們“坦白”的背后又潛藏了幾處僥幸,,尤其是張某的供述要么避重就輕,要么推說年紀大了不記得,,導致在孩子轉(zhuǎn)手的部分細節(jié)上仍存有疑點,。

為維護被害人的合法權(quán)益,準確有力打擊犯罪,,確保案件辦理質(zhì)量,,福田區(qū)人民檢察院承辦檢察官精心部署,多管齊下,,積極同公安機關(guān)溝通協(xié)調(diào)引導取證,,并幫助被害人正確維權(quán),盡快走出陰影恢復正常生活,。

在法庭開庭審理階段,,3名被告人都辯稱當初是為了自己收養(yǎng)才留下小達,后面因為經(jīng)濟實在困難才轉(zhuǎn)送給別人,不存在拐賣兒童的“有出賣為目的”,,張某甚至還提出了兩名新的目擊證人加以佐證,。

承辦檢察官當庭作出有力控訴,在普法的同時擊破了他們的僥幸心理:案發(fā)當年張某和鐘某家中各有4名小孩,,且都有男孩,,張某當時家庭月收入為1500元左右,鐘某某夫妻倆的家庭月收入浮動在500至1000元之間,,撫養(yǎng)自己的小孩時都捉襟見肘,,因此無論從經(jīng)濟條件還是從傳統(tǒng)思想方面,都沒有收養(yǎng)小達的合理性,。

小達前后在兩人家中停留的時間僅為29天左右,,鐘某某等人卻向朱某收取超出自己月收入近10倍的金額,作為名義上的“原撫養(yǎng)費”,,顯然不符合常理,。根據(jù)2010年3月兩高關(guān)于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的意見第17條,應當認定鐘某某等人在主觀上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

開庭后,,檢察院、公安機關(guān)又馬不停蹄,,就張某庭上提出的新證據(jù)展開新一輪調(diào)查取證,,偵查人員還遠赴重慶,找到了張某口中的兩名目擊證人,。經(jīng)核實,,他們案發(fā)時并不在現(xiàn)場,他們所說的證言實際上是張某在一年前突然打電話告知的情況,。而這個時間正是小達的真實身份曝光之后。即該證言實為事后串供,,并不具有現(xiàn)場目擊的真實效力,,法院未予采納。

在第二次開庭審理時,,張某及其辯護人面對這份調(diào)查結(jié)果,,未再提出新的辯解意見。

最后,,法院判決被告人張某,、鐘某某、張某英犯拐賣兒童罪罪名成立,,同時認定鐘某某,、張某英二人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jié),最終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1萬元,;被告人鐘某某、張某英各有期徒刑2年6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

(編輯:愛娣)


DNA鑒定牽出掩蓋17年拐賣兒童案 主犯被判5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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