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駕駛山東牌照車輛在北京長安街行駛,,后被交警攔下罰款100元記3分,,因為認為交警侵犯了自己的路權,,王女士于是將東城區(qū)交通支隊帥府園大隊告上法院,要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返還100元罰款,。近日,該案在東城法院開庭審理,。
2016年10月16日(周日)早上,,來自青島的王女士駕駛山東牌照小汽車駛入北京長安街。8時30分左右,,王女士駕車在東長安街南池子大街南口被東城交通支隊帥府園大隊執(zhí)勤民警攔下,。交警認為王女士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條、《北京市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91條第3項的規(guī)定,,因而對其作出罰款100元,、記3分的處罰。此后,,王女士到銀行交了100元罰款,。
因為對處罰不服,王女士隨后將帥府園大隊起訴到東城法院,,請求法院依法撤銷被告作出的處罰決定書,、依法判令被告退還原告罰款100元、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王女士認為,,交警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違反法律的基本原則,,侵犯了她的基本人權和路權,。東城法院經(jīng)審查認為此案符合立案條件,于是2016年11月3日決定立案,。
2016年12月,,帥府園大隊向王女士發(fā)來答辯狀,,稱作出的處罰合法合規(guī),因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2015年11月10日發(fā)布了《關于對本市部分道路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規(guī)定2015年11月27日起,,長安街及延長線新興橋(不含)至國貿橋(不含)之間等路段,每天6時至22時,,禁止外省,、區(qū),、市核發(fā)號牌(含臨時號牌)的載客汽車通行,,北京市交管局據(jù)此設置了相應的禁令標志,而王女士的行為違反了該規(guī)定和禁令標志,,理應處罰,。
對此,2017年2月3日,,王女士向法院遞交《規(guī)范性文件附帶審查申請書》,,申請對上述《通告》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據(jù)了解,,在2月10日的庭審現(xiàn)場,,雙方主要圍繞著《通告》合法性展開辯論。王女士認為,,《通告》不應該區(qū)別性對待公民,,區(qū)分北京、外地市民,,這種做法違反《立法法》規(guī)定的"立法應當遵循憲法的基本原則"和《憲法》第33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因此,《通告》違反《憲法》和《立法法》的基本原則,,應予廢除,。
被告則稱,《通告》不屬于《立法法》規(guī)定的法律保留事項,,并沒有違反《立法法》,,此外,《通告》是依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合法制定程序,,具有法律效力,因而《通告》也合法合規(guī),。本案沒有當庭宣判,。(編輯:宇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