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買房,外地戶籍夫妻倆決定離婚,,然后妻子與中介工作人員結婚,,在辦理完所有購房手續(xù)后,再辦離婚手續(xù)及產證更名,,夫妻倆再復婚,。意外的是,拿到產證后,,卻無法入住,,反被住在該屋內的住戶告上了法庭,理由是原房東之前已將房子“賣”給了他,。外地夫妻一審勝訴,,但一審判決被二審法院否定并發(fā)回重審,這套位于閔行區(qū)虹井路119平方米的房屋到底應該屬于誰?
日前,該案二審開庭,。
為買房女子先離再嫁
唐女士與丈夫段某從外地來上海打拼已有十余年,,先后有了兩個小孩,雖然有了一定積蓄,,但卻因為戶口問題一直無法買房,。
2013年,看著房價不斷上漲,,夫妻倆坐不住了,,正巧在做房產中介工作的朋友程某為他們推薦了虹井路368弄一套潘某掛牌出售的住房。房證齊全,,地段也不錯,,夫妻倆決定買下這套房屋。
因當時正好新的房產國五條出臺,,夫妻倆決定,,通過離婚讓唐女士與上海籍程某再結婚的方式購房。
2013年3月,,唐女士和程某與潘某簽訂了房屋轉讓合同,。同年6月拿到房產證后,唐女士就與程某辦理了離婚手續(xù),,房產證上也只有唐女士一人名字,。8月,唐女士與段某復婚,。
想入住卻被告“惡意串通”
完成所有購房手續(xù)后,,唐女士一家準備搬進新屋,但該屋內還住著原房東潘某的朋友侯某,。面對上門的唐女士一家,,侯某道出了另外一番情況。
侯某稱,,早在2005年,,潘某已經將這套房子轉讓于他,并非租借,,侯某不但拿出了該房屋原來的房產證,還表示潘某在2008年簽有《房屋轉讓書》,。
難道是一房二賣?對此,,潘某堅稱自己與侯某只是當初有生意上的往來,所以把房子借與其居住,,房產證也是為了方便其需要證明時使用,,事后曾向對方索要房產證,但遭到拒絕,2011年,,他以掛失的方式重新補辦了新證,。潘某還表示,侯某所說的《房屋轉讓書》是假的,,上面的簽名并非其本人所簽,。
唐女士起訴侯某,要求其搬出該房屋,,隨后侯某提出反訴,,認為潘某與唐女士及中介通過假結婚的方式“惡意串通”,訴請潘某與唐女士的交易作廢,。
兩次筆跡鑒定結果不一致
2015年,,該案在閔行法院審理。法庭指定華東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對《房屋轉讓書》進行筆跡鑒定,,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的鑒定意見為不是潘某本人書寫,。侯某對鑒定意見提出質疑,要求《上海市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再次進行意見咨詢,,結論是:傾向潘某所寫,。
法院判決認為,雖然唐女士是通過先離婚后結婚的方式進行買房,,但沒證據顯示其與中介及潘某存在“惡意串通”,,而且所有的交易手續(xù)均合法有效,駁回了侯某的所有訴求,。
侯某不服提起上訴,,一中院受理后認為該案事實錯誤。將案件發(fā)回閔行法院重審,。
2016年6月,,閔行法院重審該案。法院審理后,,采用了《上海市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 的咨詢意見,,從而改判,認定唐女士與潘某等存在惡意串通行為,,支持了侯某的所有訴求,。唐、潘等人不服再提上訴,。
“轉讓書”真?zhèn)纬山裹c
10月31日,,該案重審二審在一中院15法庭公開開庭審理。法庭對各方提供的相關證據再次進行了質證,,并進行了辯論,。其中《房屋轉讓書》的真假及是否構成“惡意串通”成為了爭論焦點,。
侯某認定此為潘某所寫,還提供了兩名證人證詞,,但潘某當庭否認,。隨后潘某的代理律師提出了多項質疑,認為《上海市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 有無鑒定資格問題,,根據2014年4月2日《上海市司法局公告:國家司法機關審核登記的鑒定機構名冊(上海市)》,,未經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的鑒定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活動,,而該公告審核登記的名冊中并沒有《上海市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因此其不得進行司法鑒定活動。認為上海市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所出示的咨詢意見書不具有合法性,,不應被采信,。
因為兩份司法鑒定結果不同,潘某的代理律師提出了申請第三次筆跡鑒定,。
唐女士的代理律師則認為,,離婚結婚不存在“假”一說,而且唐女士的所有交易行為均合法合規(guī),,更不存在惡意串通,,拋開潘某與侯某兩人是否存在糾紛,房屋轉讓書真假不說,,唐女士是善意第三人,,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法院將擇日對該案進行宣判,。(編輯:愛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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