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女子微信朋友圈對罵兩個月 被判互相道歉七日

  來源:南方PLUS202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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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近日,,新豐法院審結一起在微信朋友圈辱罵他人侵害對方名譽權糾紛案,判決雙方在其微信朋友圈連續(xù)七日發(fā)布道歉聲明,。

 如今,,微信作為一款主流社交工具已被眾多人使用,朋友圈也成為人們記錄生活和表達情感的重要平臺,。但是否在朋友圈中便可無所顧忌地發(fā)布任何言論,,甚至能夠辱罵他人、隨意“泄憤”,?近日,,新豐法院審結一起在微信朋友圈辱罵他人侵害對方名譽權糾紛案,判決雙方在其微信朋友圈連續(xù)七日發(fā)布道歉聲明,。

  據(jù)悉,,文某和張某是微信好友,。2019年10月一天,,張某發(fā)現(xiàn)文某和自己的前夫在一起,遂通過電話質問其前夫并與文某發(fā)生爭吵,。張某認為是文某的插足導致其婚姻破裂,,于是在微信朋友圈中使用粗俗、帶侮辱性的言語對文某進行辱罵,,文某繼而也在微信朋友圈辱罵張某,。由于兩人多次將辱罵對方的言語發(fā)到了自己的朋友圈,引起了朋友圈內人員的關注,。這種情況持續(xù)兩個多月后,,文某終于忍無可忍,,向新豐法院提起訴訟。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張某提起反訴,。

  法院審理認為,,公民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本案中,張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多次發(fā)布辱罵,、侮辱文某言論,,主觀上具有毀損文某名譽的惡意,客觀上實施了侵害文某名譽的行為,,最終導致文某在一定范圍內社會評價降低,,應當認定張某侵害了文某的名譽權。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及第一百七十九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八)賠償損失,;……(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十一)賠禮道歉,。法律規(guī)定懲罰性賠償?shù)?,依照其?guī)定。本條規(guī)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之規(guī)定,,文某要求張某停止侵害,賠禮道歉以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的訴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法院予以支持,。結合本案的實際,,法院依法判決張某在其微信朋友圈連續(xù)七日發(fā)布道歉聲明。

  對于張某的反訴請求,,法院認為,,文某在其微信朋友圈上發(fā)布辱罵張某言論,侵害了張某的名譽權,,無論張某之前是否存在侵害文某名譽權的行為,,均不是文某侵犯張某名譽權的法定免責事由,結合本案的實際,,法院依法判決文某在其微信朋友圈連續(xù)七日發(fā)布道歉聲明,。

  法官提醒,微信朋友圈作為網(wǎng)絡交流平臺,,人們享有言論自由,,但網(wǎng)絡輿論監(jiān)督權的行使與名譽權保護相沖突時有發(fā)生,而輿論監(jiān)督權與名譽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護,。那么如何在兩者之間取得平衡點,?答案是堅持客觀公正標準,注意區(qū)分基于客觀事實的評價和無中生有的污蔑和誹謗,。

  互聯(lián)網(wǎng)并非法外之地,,朋友圈也不是“自留地”,不能任性而為,。不論是在微信朋友圈,,還是微信群、QQ群等網(wǎng)絡平臺,,發(fā)布言論時均應遵守法律法規(guī),,一旦越過法律“紅線”,便要為自己的言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編輯: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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