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身污點”式恐嚇教育不可取

  來源:光明日報蔣理2022-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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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日前,,最高法,、最高檢等部門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實施辦法》,明確對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應封盡封”,。對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材料,,在訴訟終

日前,最高法,、最高檢等部門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實施辦法》,,明確對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應封盡封”。對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材料,,在訴訟終結(jié)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開,;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后,,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以及免予刑事處罰的,相關部門應當主動對自己掌握的未成年人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不過,,刑期超五年的不予封存。

這是落實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保障刑滿釋放和接受社區(qū)矯正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升學、就業(yè)等方面依法享有與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權利,,防止被歧視的重要措施,。嚴格做到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接受社區(qū)矯正記錄等“應封盡封”,,可避免這些未成年人被一直貼標簽,從而保護他們的合法權利,,幫助他們順利重新融入社會,、預防犯罪。也由此,,此辦法甫一公布,,就獲得普遍積極的輿論評價。

不過,,值得指出的是,這只是消除對刑滿釋放和接受社區(qū)矯正的未成年人歧視的一方面?,F(xiàn)實中,“一次犯罪,,終身污點”的教育觀點仍有“市場”,更有甚者以基于此觀點的恐嚇來“引導”未成年人遵紀守法,。比如,有的老師或家長把違規(guī),、違法、犯罪的后果說得很嚴重,,如“一次失信,終身污點”“一次作弊,,終身污點”“一次犯罪,終身污點”等,。這貌似能起到震懾孩子的效果,但實則是簡單粗暴,、錯誤的“法治教育”。如果不依據(jù)法律給孩子講清楚具體情境下的矯正或處罰等規(guī)則,,知曉自身的權利、責任和義務,,那么也無從培養(yǎng)孩子的權利意識與責任意識。

依據(jù)法律,,未成年人接受專門矯治教育,、專門教育的記錄,,以及被行政處罰,、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和不起訴的記錄、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都是要被依法封存的,。這在檔案記錄中會是“污點”,但是被封存,,不會對正常的學習、工作,、生活產(chǎn)生影響一生的、洗刷不掉的“污點”,。對此,也有觀點質(zhì)疑,,這是否會在事實上造成對未成年人犯罪分子的袒護和縱容。刑期超五年者不予封存的規(guī)定,,可以算是懲戒與保護間的一種平衡,或可消解人們的質(zhì)疑。

未成年人因嚴重行為不良,、違法、犯罪已經(jīng)接受社區(qū)矯正,、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在此基礎上,,不應再把處罰擴大化。如果一次違法犯罪,,就成為伴隨其一生的“污點”,,導致他們無法正常學習、工作,、生活,這不符合人性原則,,也會加劇矛盾,,讓他們自暴自棄,、破罐破摔,。畢竟,,他們也有求學、就業(yè)等權利,,社會應鼓勵他們“浪子回頭”,要教育,、感化與挽救,而不是拋棄,。

“一次犯罪,終身污點”類似觀念的“殘存”,,會讓“應封盡封”面臨現(xiàn)實阻力。而且,,人們私下也存在多種給有不良行為、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貼標簽的行為,。因此,怎樣既讓有嚴重不良行為或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受到矯治,、處罰,又不讓他們被貼上污名化的標簽,,是一個系統(tǒng)問題。這樣的“底層邏輯”或是有必要堅守的:他們是所有孩子的一員,、社會的一員,,不能將其“趕出”,、邊緣化,。這不僅不利于這些未成年人重新回歸社會,也有悖社會治理現(xiàn)代化的要求,。也只有踐行依法治國,消除歧視,,才能更好教育、感化曾經(jīng)走彎路,、行錯路的未成年人。

(作者:蔣理,,系教育研究者)

編輯:映雪



“終身污點”式恐嚇教育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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