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行共享單車傷人平臺盡責無需賠償

  來源:法治日報 中國青年網王春,陳依涵2023-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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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近年來,共享單車已成為廣大居民日常出行的主要代步工具之一,但是共享單車使用也有一定的年齡限制,,未成年人如果騎共享單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責任應如何劃分?

近年來,,共享單車已成為廣大居民日常出行的主要代步工具之一,但是共享單車使用也有一定的年齡限制,未成年人如果騎共享單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責任應如何劃分?近日,,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未成年人騎共享單車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案件,。

 法院查明,2022年6月22日晚,,17歲的小葉在騎共享單車途中不小心與路邊行走的劉某發(fā)生碰撞,,致劉某趾骨骨折。經過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小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同年10月,,司法鑒定所給出鑒定意見,認定劉某受傷后的誤工期為110天,,護理期50天,,營養(yǎng)期60天。后因雙方就賠償金額調解不成,,劉某遂將小葉,、小葉的父親葉某、共享單車運營公司杭州某科技公司以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共計32755元,;保險公司在其承保的限額范圍內先予賠償。

 瑞安法院認為,,某科技公司是共享單車的所有人及出租方,,根據(jù)民法典規(guī)定,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失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因此,,若其他當事人沒有證據(jù)證明某科技公司存在過錯,,則其不應當承擔責任。

 此外,,某科技公司已統(tǒng)一為旗下共享單車投保騎行用戶意外傷害保險,,故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的合理損失。小葉作為侵權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對于超出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應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法院在核定劉某合理損失為32555元的基礎上,判決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賠償醫(yī)療費2859元,,葉某賠償其余損失29696元,。

 法官庭后表示,目前,,一些共享單車在掃碼用車前有特別提醒騎車注意事項,,如共享自行車僅向年滿12周歲以上、具備騎車技能以及身體健康的用戶開放。廣大市民在騎行共享單車前應留意查看騎車注意事項,,檢查車輛是否完好以及自身是否滿足騎行條件等,,并遵守交通規(guī)則,做到規(guī)范用車,,安全出行,。

(編輯:映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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