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讀機預裝有聲讀物,是增值服務還是侵權?

  來源:人民法院報郭燕 張凌辰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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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上海松江區(qū)法院:未經權利人許可,,構成侵犯著作權

人民法院報訊(記者 郭燕 通訊員 張凌辰)為獲得更多的市場份額,,一些網店在銷售復讀機時,提供預裝“獨家資料”等服務,,沒想到竟涉及侵權。近日,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某數碼公司在網購平臺上開設專賣店,銷售復讀機等數碼產品,。該網店聲稱購買復讀機可以免費預裝“獨家資料”,,并提供了可預裝音頻清單。

某文化公司是知名品牌“某某講故事”的經營主體,,依法享有“某某講歷史”系列音頻作品的錄音制作者權,,并通過原文字作品權利人授權,,獲得文字作品和錄音制品的復制權、發(fā)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利,。該文化公司發(fā)現,某數碼公司提供可預裝的音頻清單中,,竟然包含了十余部“某某講歷史”系列音頻,。經公證,某文化公司購買了某數碼公司店鋪內的復讀機,,打開后,,播放的內容與其享有權利的“某某講歷史”系列音頻完全一致。

該文化公司認為,,某數碼公司在其銷售的復讀機中違法向不特定公眾提供其享有著作權及錄音制作者權的錄音制品的播放,,侵犯了自身對涉案音頻享有的復制權、發(fā)行權以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利,,故訴至法院,,要求某數碼公司承擔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

某數碼公司辯稱,其銷售的是復讀機,,根據買家要求下載了相關音頻,,并沒有刻意宣傳和安裝相關音頻,不構成侵權,。

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刪除了涉案商品鏈接,并向原告出具了賠禮道歉聲明,。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證據,,可以證明,原告享有權利作品的著作權,,可以自己名義提起本案訴訟,。被告未經許可,在其經營的網店內銷售預裝涉案作品的復讀機,,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由于審理中原告確認侵權商品鏈接已經刪除,,被告當庭向原告出具賠禮道歉聲明,,最終,,法院綜合考慮權利作品的類型、獨創(chuàng)性程度,、知名度,、作品的數量、點擊量等因素,,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萬元,。

該案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編輯:映雪)


復讀機預裝有聲讀物,是增值服務還是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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