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在泰國乘坐旅行社安排的游船前往珊瑚島,,上船時因腳踩到濕滑的坐墊而摔倒,致手腕部骨折,為此她將北京神舟國際旅行社集團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旅行社則稱,,因旅游團成員搶座導致坐墊被碰到地上,故與他們無關,。北京晨報記者昨天獲悉,,朝陽法院一審判決旅行社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李女士獲賠12.8萬余元,。
2016年1月22日,,李女士與被告旅行社簽訂《出境旅游合同》,參加被告組織的同年1月25日至2月3日的泰國8晚10天旅游團并繳納費用4800元,。2月1日,,李女士在泰國乘坐被告安排的游船前往珊瑚島旅游途中,因坐墊放在游船地上,,她踩到濕滑的坐墊導致滑倒,,造成左手骨折。事發(fā)當天,,李女士在泰國醫(yī)院就診,,經(jīng)診斷為腕部骨折并住院治療一天。同月3日,,李女士隨旅行團回國,。
李女士之后起訴稱,因船工工作失誤,、被告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她上船時不慎摔傷,并在當?shù)蒯t(yī)院救治,。后經(jīng)鑒定,,其所受傷害構成十級傷殘,并需進行二次手術取出內固定物,。但被告除為原告墊付過在泰國手術期間的費用外,,拒絕賠償其他經(jīng)濟損失,,故訴至法院,,索賠近13萬元。
被告被判賠償12.8萬
被告旅行社則拒絕承擔賠償責任,,稱事發(fā)時由于旅行團成員搶座,,導致坐墊被碰到游船地上。而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完全能夠判斷踩在坐墊上是有危險性的,,故對自己的行為后果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被告成立旅游合同關系,,被告作為旅行社應當承擔安排旅程,、提供交通等義務,亦應保障原告的人身安全,。旅游過程中,,原告在被告的安排下乘坐交通工具,被告即應承擔相當于承運人的責任,,即保證原告的人身安全?,F(xiàn)原告因船舶地面有濕滑坐墊,導致原告受傷,,被告無證據(jù)證明原告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重大過失,,故應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據(jù)此,,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yī)藥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12.8萬余元,。
(編輯:雨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