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嫁妝

  來源:中華文史網(wǎng)毛立平2017-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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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嫁妝,是女子出嫁時娘家陪送的財物,亦稱“嫁資”“妝奩(lián,,梳妝用的鏡匣)”等,。在中國傳統(tǒng)社會,嫁妝于婚姻意義重大,。在清代,,嫁妝大體可分為生活用品和不動產(chǎn)兩類
  嫁妝,是女子出嫁時娘家陪送的財物,,亦稱“嫁資”“妝奩(lián,,梳妝用的鏡匣)”等。在中國傳統(tǒng)社會,,嫁妝于婚姻意義重大,。一般來說,它在女子出嫁時是必不可少的,,無論家庭貧富,,都須盡力籌辦。嫁妝的多少常常影響到婚約的締結(jié),,豐厚的嫁妝往往可以使女性取得更高身價,。在清代,嫁妝給家庭及社會帶來了一系列影響,,如助長社會奢靡之風,,導致婚后奩產(chǎn)糾紛等。
一,、清代嫁妝的種類
       在清代,,嫁妝大體可分為生活用品和不動產(chǎn)兩類。生活用品是嫁妝最基本的組成部分,,主要是衣物首飾和日用器具,。衣物首飾做嫁妝,可以從最直接的層面體現(xiàn)出新婦之“新”,,并且這種“新”不僅要體現(xiàn)在婚禮上,,還將一直延續(xù)到她結(jié)束“新婦”狀態(tài)為止。
       清代學者瞿兌之的《杶(chūn)廬所聞錄》中,,記載了一位貧婦的嫁妝:“貧人無他長物,,止銀簪、耳環(huán),、戒指,、衣裙,寥寥數(shù)件而已,?!苯诵扃娴呐拖蛩麛⑹隽似涞軏D的嫁妝:“布衣三十事,,為棉襖、夾袴,、棉單,、半臂、圍裙,、裹腿,,今有千張皮(碎皮紉成)之襖一,已為絕無僅有,?!保ā吨倏呻S筆》)這兩位婦女嫁妝中衣物首飾較為簡單,若富貴人家女兒出嫁,,則會陪送大量衣物首飾,,數(shù)量多的甚至足夠穿到去世。
        衣物首飾之外,,女家一般還要陪送被褥,、家具等日用器具。在清代的黑龍江地區(qū),,男家要事先準備好“被褥各二,,及箱柜、梳匣”等日用品,,提前送往女家,,“俟女家送奩至男家時,攜以俱至,。女家所增者,,尚有洗衣盆、手巾,、胰子(肥皂)等物”,。(徐珂《清稗類鈔·婚姻類》)此即由兩家共同預(yù)備婚后生活用品,再以嫁妝的形式由女家發(fā)往男家,。這些婚后生活所需的日用品大到箱櫥,,小到燭臺、馬桶,,與衣物首飾一起組成全副嫁妝,。
除了生活用品,清代一些富家巨室往往還陪送店鋪,、土地,、宅院等不動產(chǎn),?!肚迨犯濉ち信畟鳌酚涊d:桐鄉(xiāng)濮氏富而無子,,其女的嫁妝中“田宅、奴婢,、什物皆具”,。巨額的嫁妝足以使普通家庭的男子一夜暴富。如吳三桂之婿王永康,,婚前家境敗落,,漂流無依,婚后則窮極奢侈,,儼然廁于縉紳之列,。
二、清代嫁妝的規(guī)模
       嫁妝的多少隨女家貧富程度而定,,差別很大,。清代最為隆重的嫁妝當屬皇帝大婚中皇后的妝奩。如光緒帝大婚時,,皇后的嫁妝共二百抬,,其實際價值很難估算。此次大婚總共花費白銀五百五十萬兩,,其中皇后的妝奩占不小的比例,。
      官員家庭的嫁妝也十分可觀。清人吳熾昌《客窗閑話》記載一位白姓侍衛(wèi)“因愛女遠離,,盛備奩具,,媵(yìng,陪嫁)以婢仆百余,,雇群艘,,由水路行。運奩之日,,自京至通,,四十余里,絡(luò)繹不絕于道者,,翌日始畢”,。近人吳汝倫的外祖父馬魯迂在蜀地為官,吳汝倫母親出嫁時“裝貲甚盛”,。不過由于官員們追求“廉潔”的名聲,,對女兒嫁妝的實際內(nèi)容往往比較隱諱,很少見到確切的記載,。
      與官員的態(tài)度相反,,商人在陪送時則愛“炫富”。多數(shù)商人之女的嫁妝都有銀兩記載,毫不隱諱,,甚至夸大,。如有人為昆山學者龔煒之子與某湖商女做媒,特意說明“奩資可得數(shù)千金”,;又如,,山西洪洞人韓承寵娶晉商亢氏女,“奩金累數(shù)萬”,;江寧某商人在義女出嫁時,,“奩贈十萬金,使成嘉禮”(《清稗類鈔》),。
不過,,史料中的“千金”“數(shù)萬”,往往用以形容嫁妝之多,,而非具體數(shù)額,。康熙帝曾恩賞41位因貧困而無法出嫁的宗室之女每人100兩銀子,,以籌備嫁妝,。乾隆帝亦曾下旨賜宗室貧困者每人“賜銀一百二十兩以為妝費”??梢?,100兩銀子左右的嫁妝,在清前中期應(yīng)為一份比較體面的嫁妝,。
       晚清時嫁妝的數(shù)額有所變化,。曾國藩一向治家節(jié)儉,認為“吾仕宦之家,,凡辦喜事,,財物不可太豐,禮儀不可太簡”,。大女兒出嫁時,,曾國藩“寄銀百五十兩,合前寄之百金,,均為大女兒于歸之用,。以二百金辦奩具,以五十金為程儀”,。為防止講排場,,他一再叮囑“家中切不可另籌錢,過于奢侈”,。(《曾國藩全集·家書》)從曾國藩給女兒準備的嫁妝估算,,當時200兩銀子的嫁妝應(yīng)是既體面又不奢侈,。
如果將物價上漲的因素考慮在內(nèi),晚清200兩銀子的價值與清前期的100兩銀子差不多,??梢姡宕械纫?guī)模嫁妝的標準,,在100兩至200兩白銀之間。一二百兩銀子的花費,,對官僚縉紳和富商大賈而言,,根本算不上負擔,但貧困之家溫飽尚難解決,,更談不上為女兒陪送體面的嫁妝了,。許多女子因此不能及時出嫁,或找不到合適的配偶,。面對這種情況,,一些宗族義莊出資為族中貧困女子置辦嫁妝。道光,、咸豐年間,,常熟鄒氏義莊規(guī)定:族中貧困之家嫁女給銀五兩。道光二十一年(1841),,濟陽義莊規(guī)定嫁女貼錢六千,。(《明清以來蘇州社會史碑刻集》)但這還不是筆者所見的清代嫁妝的最低標準。
       清人歐陽玉光妻蔡氏,,家貧,,“將嫁,宗族周焉,,得錢三千有奇”,。這錢蔡氏不忍帶走,最后留給老父用以維生,。(《清史稿·列女》)三千錢的嫁妝可謂簡陋,,但根據(jù)經(jīng)濟史學者的研究,這對于貧困農(nóng)民而言,,常常相當于一年的家庭總收入,,貧家陪嫁之苦由此可見。
三,、引發(fā)的社會經(jīng)濟問題
       嫁妝中的生活用品大致屬于消耗品,,其價值隨著時間流逝而遞減;而其中的土地,、店鋪,、宅院等不動產(chǎn),,則可能隨時間的推移而增值。然而在現(xiàn)實生活中,,后一類嫁妝卻給人們帶來了一系列社會經(jīng)濟問題,。
       首先,這些不動產(chǎn)不能隨著女子的出嫁而遷移,。特別是如果締姻兩家相距較遠,,婚后無論是房屋的居住和使用,還是土地和店鋪的管理都極為不便,?;诖耍宕S多家庭在陪嫁不動產(chǎn)時,,都會預(yù)先考慮到距離問題,。清初吳三桂受封平西王,駐云南,,而女婿王永康為蘇州人,,吳三桂“檄江蘇巡撫”,在蘇州“買田三千畝,,大宅一區(qū)”作為女兒的嫁妝,;雍正年間,年羹堯之女嫁入曲阜衍圣公孔府,,年羹堯在濟寧買田19頃,,作為女兒的奩田;乾隆年間,,于敏中之女嫁入孔府,,他斥資萬兩,在附近為其女置買莊田四處,。這幾個例子說的都是高官顯貴,,而有的人家就由于距離遙遠,不得不將嫁妝中的土地房屋變賣,。
      其次,,店鋪、土地等作為嫁妝,,很容易造成經(jīng)濟糾紛,。店鋪與土地同樣不能遷移,但店鋪更需要日常的經(jīng)營與管理,。嫁妝中的店鋪,,通常會出現(xiàn)兩種情形:一是將店鋪的所有權(quán)、經(jīng)營權(quán)全部轉(zhuǎn)移到女兒女婿手中,,改由男方直接經(jīng)營,。如京城崇文門王氏“以質(zhì)庫(當鋪)作奩資”,,將女兒嫁與一舊家子?;楹蠓蚱抻忻?,王女罵道:“吾父以數(shù)萬金之質(zhì)庫舁汝不為薄?!保ㄓ狎浴秹魪S雜著》)該質(zhì)庫是以嫁妝的形式全權(quán)轉(zhuǎn)贈給女婿,,由他直接經(jīng)營管理并獲取收益。二是店鋪繼續(xù)維持原有的經(jīng)營管理模式,,出嫁女只獲得收益權(quán),。如林則徐的父親在為兒子們分家時,考慮到已婚的長女,、次女、五女嫁妝單薄,,決定將龍門口四間店面分給三人,,以補從前之不足。
嫁妝中的土地,,即奩田問題更為復雜,,并非像有些學者所認為的那樣,奩田屬分割產(chǎn)權(quán):所有權(quán)在娘家,,使用權(quán)在夫家,。奩田是一種特殊的土地讓渡形式,既區(qū)別于土地買賣,,因為雙方并不涉及金錢交易,;又區(qū)別于土地的完全轉(zhuǎn)移,因為女家往往對奩田做出種種限制,。奩田權(quán)屬糾纏不清,,容易引發(fā)經(jīng)濟糾紛,下面舉兩個案例加以說明,。
案例1:道光四年(1824),,四川巴縣朱太貴起訴姐夫?qū)⑵浣愕膴Y田隨意變賣。朱太貴之姐嫁給赤貧無業(yè)的陳以謙為妻,,朱家“所贈妝奩服飾不少”,,其姐生子陳慶美后,娘家又追贈奩田一份,,但規(guī)定,,田業(yè)不準陳家私當私賣,其每年租谷的一半給陳慶美作為學費,,另一半仍存在朱家作為陳慶美將來婚娶的費用,。(《清代乾嘉道巴縣檔案選編》)
       此案例中,,奩田合約明確規(guī)定,陳以謙父子不僅沒有土地所有權(quán),,而且對土地收益的使用亦有嚴格限制,。此合約由“親族鄉(xiāng)戚”作證,即產(chǎn)生了法律效力,,陳氏父子不得違背,,否則可能導致訴訟。
案例2:雍正六年(1728),,劉連俸的祖父將一塊土地贈與姑爺張九安以作奩業(yè),,當時說明“世守業(yè)不問,倘有典賣,,業(yè)仍還劉姓”,。但嘉慶五年(1801),九安夫婦去世之后,,九安之子張世文“忘恩負義”,,“將業(yè)私售”,。(《清代乾嘉道巴縣檔案選編》)
      這里,女家在陪送嫁妝時亦明確規(guī)定:如果男家世代守業(yè),,則女家對于土地的使用和收益都不予過問,。然而,,一旦男家變賣奩田,,女家即要將其收回,。也就是說,,男家擁有對奩田的所有權(quán)和使用權(quán),,但沒有出售權(quán),??梢?,清代婚姻中的婆家和娘家各自對奩田的權(quán)利,不能簡單地劃分為使用權(quán)和所有權(quán),。

作者簡介
毛立平,,女,,1974年生,,山西太原人。歷史學博士,,中國人民大學清史研究所副教授,主要從事清代社會史,、性別史研究,。著有《清代嫁妝研究》(獨著)《19世紀中國婚姻家庭的社會經(jīng)濟透視》(合著)等,,發(fā)表論文十余篇。
(編輯:月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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