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民企老板死后4年獲無罪 死前立遺囑

  來源:澎湃新聞佚名201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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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10年前,,因為兩筆分別為60萬元、100萬元的貸款,,湖南湘潭民企老板祁錦坤的湘潭縣錦坤鑄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錦坤公司”)先被銀行告上法庭要求還錢,,隨后其個人又被公安部門立為刑事案件偵辦。

原錦坤公司所在地,,現(xiàn)在已經被當?shù)卣庾魉谩?

在死去4年之后,,2016年5月27日,九泉之下的祁錦坤獲得無罪判決,。

10年前,,因為兩筆分別為60萬元、100萬元的貸款,,湖南湘潭民企老板祁錦坤的湘潭縣錦坤鑄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錦坤公司”)先被銀行告上法庭要求還錢,,隨后其個人又被公安部門立為刑事案件偵辦。

同一案情在法院民事判決祁錦坤的公司還錢之后,同一法院又以貸款詐騙罪判處其個人10年有期徒刑,。

服刑中,,祁錦坤兩次向市、省兩級法院申訴喊冤,,最終仍以有罪之身死于肺癌,。死后4年,遲來的的無罪判決卻揭示出驚人真相:60萬元和100萬元的兩筆貸款都有抵押,,且非重復抵押;100萬元的貸款還有人擔保,,在祁被判有罪的半年前,100萬元貸款本金已經由擔保人償還,。原審判決遺漏了保證人連帶擔保,、貸款已歸還的關鍵事實。

2016年6月,、9月,,祁錦坤的家屬分別向市縣兩級法院申請國家賠償。在此過程中,,家屬發(fā)現(xiàn)這100萬元債權的謎團:既然100萬元貸款早已歸還,,為何后來民事執(zhí)行終結時,法院又向銀行發(fā)放債權憑證?這多出來的100萬債權哪去了?

兩筆貸款,,從民事到刑事

2003年8月,不到40歲的湘潭人祁錦坤在攢下一些積蓄和資源后,,把原湘潭縣鑄造廠的機器設備和廠房租下,,成立錦坤公司,他自己任法定代表人,。

隨后,,在承諾安置職工的情況下,祁錦坤僅以55萬余元的優(yōu)惠價,,“盤下”長沙鍛壓機床有限公司部分設備,、工裝。同時,,祁錦坤擁有一份蓋有長沙鍛壓機床有限公司真實印章的價值400萬余元的資產移交清單,。

相關民事判決書顯示,2006年11月16日,,錦坤公司因欠銀行借款,,連續(xù)惹上兩場官司:湘潭縣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向湘潭縣人民法院起訴,追討兩筆分別為132.5萬元,、60萬元的借款及相關利息,。立案當天,湘潭縣法院應湘潭縣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申請,對錦坤公司相關資產進行了查封,。

此時,,祁錦坤和他的妻子歐陽敏突然失蹤了。按照2016年改判無罪的判決書的說法,,祁當年的失蹤是因為無力歸還貸款及私人借款,。祁錦坤的弟弟祁金湘則回憶說,“公司的財產至少值400多萬,,他們當時主要是為了躲高利貸,,大約90萬元左右,同時也是想辦法去廣西那邊融資,?!?

而隨后,2006年11月28日,,湘潭市商業(yè)銀行也向湘潭縣法院起訴,,向錦坤公司追討100萬元貸款及相關利息。

但在民事起訴一個月之后,、貸款到期的次日,,湘潭市商業(yè)銀行又以祁錦坤涉嫌合同詐騙,向湘潭市公安局報案,。2007年1月17日,,湘潭市公安局對祁錦坤以涉嫌合同詐騙罪立案調查。

隨后,,祁錦坤被改為以涉嫌犯貸款詐騙罪提起公訴,。湘潭縣檢察院指控他“向湘潭縣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下屬的響塘鄉(xiāng)信用社貸款的60萬元和向湘潭市商業(yè)銀行貸款的100萬元,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屬于超出抵押物重復擔保,、貸款期限屆滿后逃匿不償還”。

至此,,錦坤公司所欠的兩筆共計160萬的貸款,,引發(fā)了民事和刑事兩場官司。

申訴無果,,死前立遺囑

祁錦坤生前照 圖均為家屬提供,。

2006年12月25日、2007年1月8日,,湘潭縣法院分別判決錦坤公司返還湘潭縣信用合作聯(lián)社借款本金60萬元,、利息0.6萬余元;返還湘潭市商業(yè)銀行貸款本金100萬元、利息1.4萬余元,。

2007年6月7日,,湘潭市商業(yè)銀行申請強制執(zhí)行,。但湘潭縣信用合作聯(lián)社在期限內沒有申請執(zhí)行。2007年6月15日,,祁錦坤在廣西憑祥市被抓獲歸案,,并于7月24日被湘潭市人民檢察院批捕。

據(jù)湘潭縣法院2016年的無罪判決書,,2007年9月30日,,保證人徐新明代錦坤公司歸還了欠湘潭市商業(yè)銀行的貸款本金100萬元。

但是,,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祁錦坤,,仍未能逃脫刑罰。在歸還貸款本金半年后,,2008年4月17日,,湘潭縣人民法院一審認定祁錦坤犯貸款詐騙罪,判刑10年,,罰款10萬元,。6月5日,湘潭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祁錦坤不甘心,2008年7月1日起進入岳陽監(jiān)獄服刑后,,向湘潭中院,、湖南高院提出申訴,其理由與法庭上的辯護理由始終一致:公司貸款系單位行為,,他不能成為貸款詐騙罪主體;他無非法占有故意;抵押財產真實,,沒有重復抵押;公司有擔保人,具備償還能力,。

“民事和刑事判決是基于同一事實,民事追究錦坤公司的責任,,事后貸款已經償還,,大半年后,又來追究公司法定代表人個人的刑事責任,,有這樣的法律?”祁金湘對澎湃新聞說,。

但是,市,、省兩級法院分別于2010年12月20日,、2012年12月5日駁回祁錦坤他的申訴。祁錦坤在收到高院駁回通知的第10日,,患肺癌死亡,,時年48歲,。

死前一天,堅稱無罪的祁錦坤還立下遺囑,,囑咐家人負責債務清償,,并分配將來的國家賠償金等。

檢方抗訴,,指出被遺漏的無罪事實

在家屬的不斷追問下,,案件迎來轉機--湘潭市檢察院提請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抗訴。

祁金湘記得,,2014年元月,,湘潭市檢察院一位副檢察長把他叫過去,告訴他,,“祁錦坤的案子省政法委主要領導有批文下來,,我們確實發(fā)現(xiàn)了重大錯誤”。

湖南省檢察院依法審查后認為,,原判認定祁錦坤構成犯罪的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于2015年4月13日向湖南高院提起抗訴,。湖南高院于2015年11月24日裁定撤銷湘潭市,、縣兩級法院判決,發(fā)回湘潭縣法院重審,。

2016年5月27日,,湘潭縣法院重審宣布祁錦坤無罪。

無罪判決書確認,,祁錦坤在辦理湘潭縣響塘信用社和湘潭市商業(yè)銀行的抵押時不構成重復擔保;長沙鍛壓機床公司附條件轉讓給錦坤公司的財物雖然協(xié)定價只有55萬多元,,但價值400余萬元的資產移交清單并不能視為虛假;此外,保證人徐新明已經歸還了100萬元貸款,,不能認定祁錦坤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無罪判決書應證了當年被告席上祁錦坤自辯的真實性。湘潭檢方的申訴復查通知書則指出,,當時的有罪判決遺漏了一個關鍵事實:在祁錦坤失蹤期間,,2006年11月24日,錦坤公司所欠的100萬元貸款的擔保人徐新明,,曾致函湘潭市商業(yè)銀行,,要求該行先起訴錦坤公司,如錦坤公司不能歸還貸款,,其愿代為償還,。2007年9月30日,在刑案審查起訴期間,,徐新明向湘潭市商業(yè)銀行歸還了錦坤公司貸款本金100萬元,?!暗撨€款情節(jié)在原案辦理過程中未予查證?!?

為何當時會遺漏100萬元貸款已經歸還的事實呢?10月9日,,祁金湘對澎湃新聞說,他們認為這中間另有原因,,“因為他們就是想讓祁錦坤去坐牢,,所以不但不可能提100萬元已經歸還的事實,而且為了給他定罪,,民事執(zhí)行還為刑事判決服務,,下達了一個‘無履行能力’的民事執(zhí)行裁定?!?

判了無罪,,又多出來100萬債務?

澎湃新聞注意到,湘潭縣法院的無罪判決書中提到了一份“中止執(zhí)行”的裁定書證據(jù),。在徐新明歸還湘潭市商業(yè)銀行100萬元一個月后,,2007年11月6日湘潭縣人民法院作出(2007)潭執(zhí)字第172號民事裁定書,裁定“被執(zhí)行人法定代表人祁錦坤因涉嫌詐騙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正在偵查之中,,公司亦停辦暫無履行能力,中止執(zhí)行”,。

“法院為何將已還款說成無履行能力未還款?錢都已經還清,,何來中止執(zhí)行?這是枉法裁定,就是想在刑事案件中坐實祁錦坤有犯罪事實,?!逼铄\坤家屬在申冤材料中寫道。

無罪判決書顯示,,湘潭縣法院對湘潭市商業(yè)銀行的執(zhí)行申請于2007年11月6日裁定中止執(zhí)行后,,在祁錦坤被刑事定罪之后,于2009年6月1日又恢復執(zhí)行,。2009年9月16日,,湘潭縣法院對該民事判決裁定“終結執(zhí)行”,并發(fā)放債權憑證給原湘潭市商業(yè)銀行(注:該銀行現(xiàn)已重組改名),。

原錦坤公司廠房內景。

民事和刑事案件交叉進行,,民事方面先裁定中止,,好給祁錦坤定罪;等那邊刑事案子判了,這邊民事馬上恢復執(zhí)行,?!逼罱鹣嬲f,,他們完全蒙在鼓里,因為上述的這三個執(zhí)行裁定,,他們一個都沒收到過,。

“我們很好奇,欠銀行的100萬元明明已經還了,,法院還發(fā)放債權憑證給銀行,,是不是意味著錦坤公司仍欠銀行100萬貸款?這銀行憑空多出來的債權最后如何處置的?”祁金湘對澎湃新聞質疑道。

2016年6月,、9月,,祁錦坤的家屬分別向湘潭市、縣兩級院提起總計2000多萬元的刑事,、民事國家賠償,,同時要求撤銷“172號”執(zhí)行裁定,“我們要搞清楚這債權憑證的來龍去脈”,。

湖南日月明律師事務所主任周澤華接受澎湃新聞采訪認為,,“

如果100萬的欠款已經歸還,法院沒有理由再發(fā)放100萬元的債權憑證,。對此,,銀行的過錯顯然更大、更明顯些,?!?

澎湃新聞注意到,在湘潭縣法院的無罪判決書中,,原湘潭市商業(yè)銀行板塘支行客戶經理賀金海對此有一份證言,,稱徐新明歸還100萬貸款本金后,該行沒有告知辦案機關,?!霸蛞皇窃摴P貸款的利息并沒有歸還;二是我當時是板塘支行客戶經理,貸款是在板塘支行貸的,,但后來因該筆貸款難以收回,,就移交給了市行資保中心,還款也是還給了市行,,他沒有及時了解清楚;三是他也不知道還款后要馬上告知辦案機關,。”

周澤華認為,,理由一,、三不能成立,銀行作為申請執(zhí)行人,,債務已得到清償,,應當及時告知法院,。理由二說明銀行內部管理存在問題。

周澤華告訴澎湃新聞:“不管此前的貸款歸還情況如何,,法院在發(fā)放債權憑證之前,,應該要向債權人核實債務履行情況?!?

10月12日,,澎湃新聞聯(lián)系了湘潭縣法院一名副院長詢問該國家賠償案進展及100萬債權憑證相關疑問,該院一名副院長回復稱,,目前正在審理當中,,不便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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