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底,網(wǎng)上出現(xiàn)一則爆炸性新聞,,"重慶三姐妹成童養(yǎng)媳,,其中一人14歲生女,8年4次逃跑,。"這則新聞的主人公叫馬泮艷,,經(jīng)法院調解,她終于結束了這段噩夢般的婚姻,。"他們斷送了一個正常人的人生,,必須讓那些人付出代價。"馬泮艷開始為自己討說法,,但現(xiàn)在仍然很無助,。
在電話里,馬泮艷對紅星新聞記者說:"我本來是一個懦弱的人,,但多年來經(jīng)歷的事情讓我變得堅強,,我的事情當?shù)卣仨氂袀€說法。"
噩夢開始:12歲結婚,,14歲生女
馬泮艷說,,事情還得從1997年5月16日說起,那天她們一家在田里種黃豆,,她和大姐撒種,,六歲的三妹啼哭不止。父親忽然扯了根藤條抽打三妹,,還雙手抓住三妹的腳,,將她頭朝下倒立起來。母親誤以為父親要摔死三妹,掄起鋤頭砸在他的頭上,。父親應聲倒地,,母親又朝他的后背上刨了兩下,父親就沒了氣息,。后經(jīng)鑒定母親屬于精神分裂,,一個月后無罪釋放。大伯找到母親,,討要父親出殯期間替馬家收麥子的費用,。母親不允,瘋瘋癲癲地消失了,。父親去世,,母親跑了,馬泮艷和大姐寄養(yǎng)在大伯家,,三妹寄養(yǎng)在姑父家,。馬泮艷吃不飽穿不暖,每天還要上山砍柴,、割豬草,、喂豬,稍有差池就是一頓毒打,。
2000年農(nóng)歷臘月,,年僅12歲的馬泮艷和13歲的大姐被大伯父分別賣出。買下馬泮艷的是右臉一塊疤的陳學生,。沒有婚禮,,還不懂婚姻,,12歲的馬泮艷成了這個29歲男人的新娘,。陳家人帶著馬泮艷到福建打工,陳學生強行和她發(fā)生了性關系,。"第一次到陌生的地方,,以為會被賣掉,怕得要死,。"馬泮艷說,,因為自己年紀太小找不到工作,還得專人看管,,三個月后就被陳家人送回老家巫山縣雙龍鎮(zhèn),。回到鎮(zhèn)上,,馬泮艷偷偷跑到二姑家,,二姑陪她去報警。雙龍鎮(zhèn)派出所民警帶馬泮艷到醫(yī)院檢查,證實處女膜破裂,。大伯告訴警察,,侄女已經(jīng)嫁給了陳學生。警察認為這是一起家庭糾紛,,沒有再管,。
2001年冬,陳家人將馬泮艷腳上戴著鐵鏈,,和陳學生鎖在屋子里,。兩個月后,馬泮艷懷孕了,,陳家人才給她去掉鐵鏈,。 生完孩子的馬泮艷曾多次逃跑,可都已失敗告終,,而每次被抓回來都是一次肉體和心靈的折磨,。陳學生的枕邊放著一根三尺長的荊竹,打得最狠的一次:她被剝光衣服,,繩子捆著,,衣服蒙頭,被荊竹抽打,。
2007年,,19歲的馬泮艷生了一個兒子,但兒子的出生讓她感到更加恥辱,,"2005年夏天,,陳學生弟弟陳學龍第一次強奸了我,后來我懷孕了他也沒放過我,,這個兒子的親生父親是誰我也不知道,。"兒子生下時放到她眼前,她看都不看,,想摔死這個孩子,。
尋求幫助:法院調解,兩人離婚
生下兒子后,,陳學生帶她去派出所拍照,,做身份證,兩人還拍了張合影,。2011年,,馬泮艷查詢戶口,發(fā)現(xiàn)自己的婚姻狀況一欄里寫著已婚,,這才知道,,合影原來是做結婚證用的,。
2008年,20歲的她再也無法容忍和一個討厭的老男人生活在一起,。她偷出身份證,,在巫山縣城的賓館做了兩個月服務員,攢下1200元后去廣東闖蕩,。
一個偶然的機會,,馬泮艷在廣州遇到一名在政府工作的大姐。聊著聊著,,馬泮艷把自己的經(jīng)歷告訴了大姐,。最后,這位大姐鼓勵馬泮艷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幫她找記者曝光,。此事引起了媒體的關注,很快發(fā)生轉折,,2016年6月4日凌晨,,經(jīng)法院調解,兩人宣布離婚,。
馬泮艷說:報案9個月,,公安局一直沒有給我回復
婚姻的枷鎖打開了,但馬泮艷不想這樣結束,,"他們斷送了一個正常人的人生,,必須讓那些人付出代價"。在馬泮艷提供給紅星新聞記者的一份詢問筆錄顯示,,2016年5月4日,,她到雙龍派出所報案,控告陳學生在自己未成年時強行發(fā)生性關系,,強奸幼女;大伯馬正松,、姑父羅元道拐賣幼女;雙龍派出所與辦結婚證的工作人員瀆職。然而9個月過去了,,公安局一直沒有給她回復,。
巫山縣公安局政治處一鄭姓警官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此事正在調查,,有結果會對外公布。但是對于為何8個月都沒立案,,鄭警官未作回復,。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明確表明,一般情況七內(nèi)決定是否立案;特別重,、復雜線索經(jīng)(市)級公安機關負責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延至六十日,。巫山縣檢察院的工作人員則稱,馬泮艷的案件由縣委宣傳部統(tǒng)一公布。
律師說法:如馬泮艷陳述屬實,,相關部門的行為存在不作為
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韓放表示,,如馬泮艷陳述屬實,則相關部門的行為存在不作為等問題:1,、公安機關當年接到報案,,在侵害事實較為明顯的情況下,認為屬于家庭糾紛而未立案,,存在失職;2,、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在查驗當事人信息、核對身份證,、年齡以及是否自愿結合的前提下方可登記,、發(fā)證,顯然當時的登記機關沒有進行核實,,當事人甚至對自己將要登記結婚一事并不知情,。3、馬泮艷2016年向公安機關報案,,長達9個月的時間內(nèi)都沒有收到公安機關是否立案的通知,,按照相關法規(guī)的規(guī)定,9個月的時間已經(jīng)嚴重超出了應當決定是否立案的時限要求,,存在程序性錯誤,。
另外,關于訴訟時效的問題,,本案中存在一個重要情節(jié),,即當年在侵害事實發(fā)生后不久馬泮艷即去報案,雙龍鎮(zhèn)派出所警察未予重視而未立案,,這屬于刑事訴訟法中規(guī)定的"追訴時效延長"的情形: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nèi)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xù)或者繼續(xù)狀態(tài)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因此馬泮艷的案子中強奸罪追訴時效并未失效。(編輯:宇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