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向美寄古幣遭羈押810天 獲釋申請?zhí)靸r賠償

  來源:民主與法制時報李曉磊2017-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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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武漢一老人在鄭州向美國郵寄古錢幣時被逮捕,,當事人原本要被判重刑,,但案件偵破單位最后以撤案收場。老人在看守所度過了810天,。日前,,他向辦案單位提出3450萬元的國家賠償申請,。

武漢一老人在鄭州向美國郵寄古錢幣時被逮捕,當事人原本要被判重刑,,但案件偵破單位最后以撤案收場,。老人在看守所度過了810天。日前,,他向辦案單位提出3450萬元的國家賠償申請,。

發(fā)自武漢、鄭州

2月7日下午,蔣季春來到鄭州海關緝私局法制科,,他向該局遞交了3450萬元的國家賠償申請后,,工作人員頗為驚訝。

蔣季春今年73歲,,是湖北省武漢市一名退休工人,。8年前,他因在鄭州向美國郵寄古錢幣,,被鄭州海關緝私局抓獲,。

當年,該案轟動一時,,媒體稱之為河南"首例走私古錢幣案",,中央電視臺對此還進行了長達16分57秒的專題報道。蔣季春徹底背上了文物販子的惡名,。

但蔣季春歷經(jīng)刑拘,、逮捕、公訴后,,案件卻意外回到原點,。法院先中止審理了此案,檢方又撤回起訴,,鄭州海關緝私局最終撤銷了案件,。這個過程中,蔣季春在看守所被羈押810天,。

民主與法制社記者調查發(fā)現(xiàn),,蔣季春案之所以出現(xiàn)顛覆性變化,是因為案件偵辦單位和法院分別委托的文物鑒定機構,,對文物級別做出了截然相反的鑒定結果,。

河南省文物局官員吳天(化名)表示:"從程序上說,雙方鑒定都沒問題,,但該依據(jù)哪種結果,,在制度上有缺陷,這種短板和不足,,短期內難以解決,。"

向美國郵寄古幣被逮捕

蔣季春往國外郵寄古錢幣起因是為了兒子。當時,,他的兒子在美國讀書,,為了讓其在異國有更廣的社交,蔣季春從國內購買了古錢幣郵寄過去,。最開始,,蔣的兒子只是拿古錢幣送人,后來變成了銷售,而且需求量越來越大,。

蔣季春說,,這些古錢幣大多從武漢一個文物市場購買,其中有戰(zhàn)國時期刀幣,,也有唐朝和宋朝等年間的圓形錢幣,,"都是一般文物,并不值錢,,我常常論斤買,。"

"北宋時期的錢幣,最開始為20元1市斤,,后來每市斤漲到30元,,最高時也才50元,而刀幣價格早先是20元1個,,最貴時為每個100元,。"蔣季春還稱,"這種古錢幣,,在各地文物市場上,,都大量存在。"

從2004年起,,蔣季春開始在武漢向美國郵寄古錢幣,,但他并未向海關申報及取得文物出境鑒定部門核發(fā)的《文物出境許可證》,因此曾遭受過行政處罰,。

后來,,他只好轉戰(zhàn)西安、鄭州等地郵寄,。

2008年9月27日,蔣季春以"ZhangDawei"名義,,分別在鄭州市郵政局鐵路局郵政所,、大學路郵政所、淮河東路郵政所,、花園路郵政所向美國寄出4封國際掛號信,,在信中,他夾帶了23枚保存完整的刀幣和8枚圓形錢幣,。

寄出后,,蔣季春返回武漢。然而他不知道的是,,這些信件被鄭州海關查獲,。

2008年11月6日,鄭州海關緝私局委托河南省文物鑒定委員會對涉案物品進行鑒定,該委員會由河南省文物局文物安全處管理,,省內各個文物類別的頂級專家都在里面,。

11月7日,委員會成員夏志峰,、王龍正,、陳敏對涉案文物做出"豫文物鑒字[2008]第52號"(簡稱52號鑒定)鑒定,認為23枚刀幣是戰(zhàn)國時期趙國鑄造的流通貨幣,,8枚圓形錢幣,,是唐朝皇帝肅宗李享年間鑄造的貨幣,兩者均是"三級文物",。

這些專家采取的是最傳統(tǒng)的鑒定方法,,他們根據(jù)歷史上不同時期古錢幣的特征,依據(jù)《文物藏品定級標準》(文化部2001年第19號令),,通過對鑒定涉案物品的外部形態(tài)進行觀察,、分析、判斷后,,確定除涉案物品的年代,、真?zhèn)魏图墑e。

雖然拿到鑒定結果,,但因蔣季春沒使用真實姓名,,鄭州海關緝私局很長時間內無法鎖定蔣季春。

2009年3月12日,,蔣季春再次以"JuanGao"名義,,在鄭州市大學路郵政所向美國郵寄古錢幣時被抓獲。當天,,他已在多個郵政所寄出374枚古錢幣,。同日,鄭州海關緝私局在蔣居住的旅店內,,還查獲了他準備寄往美國的1484枚古錢幣,。

后經(jīng)河南省文物鑒定委員會鑒定,374枚古錢幣皆為"一般文物",,但屬國家禁止出境文物,,另外1484枚古錢幣中,有12枚是贗品,,剩余1472枚古錢幣也全是"一般文物",,均禁止出境。

當天,,蔣季春被鄭州海關緝私局刑事拘留,,后羈押在鄭州鐵路公安處看守所,。

2009年4月9日,蔣季春因涉嫌走私文物罪,,經(jīng)鄭州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次日由鄭州海關緝私局對其執(zhí)行逮捕。

鑒定結果一變再變

蔣季春被逮捕后,,2009年4月27日,,鄭州海關緝私局將案件移送鄭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但檢方將案件退回海關,,要求補充偵查,。

6月9日,中央電視臺《今日說法》欄目,,對該案進行了報道,,蔣季春坐在看守所內,以反面教材形象,,與全國觀眾見面,。10天后,鄭州海關方面重新對此案移送審查起訴,,這次未被退回,。

鄭州市人民檢察院在2009年7月13日的起訴書中稱,蔣季春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三級文物"31件,,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走私文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按照當時的司法解釋,走私9件以上"三級文物",,要被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

同年7月20日,鄭州市人民檢察院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簡稱鄭州中院)提起公訴,。

兩個多月后,,該案在鄭州中院開庭審理。因案件特殊,,開庭期間,不僅引來眾多中央級,、省市級的媒體記者,,檢方和法院也派出強大陣容旁聽。

法庭上,,蔣季春對走私古錢幣的行為沒有否認,,但他認為,,這些錢幣都是"一般文物",并不是"三級文物",,他的辯護律師要求申請重新鑒定涉案文物,,理由是:河南省文物鑒定委員會不具備司法鑒定資質。

不久后,,鄭州中院下達刑事裁定,,中止了該案審理。2010年1月25日,,該院委托陜西文化藝術品司法鑒定中心,,對23枚刀幣和8枚圓形錢幣進行鑒定。

記者獲悉,,陜西文化藝術品司法鑒定中心在2005年取得了文化藝術品司法鑒定資質,,目前,具有這種資質的機構全國僅7家,。

陜西文化藝術品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書顯示,,23枚刀幣和8枚圓形錢幣雖是真品,但級別都為"一般文物",,該結果與河南省文物鑒定委員會的鑒定,,差異很大。鄭州中院只能委托河南省文物鑒定委員會,,對23枚刀幣和8枚圓形錢幣進行復核鑒定,。

很快,同一個組織對同樣的涉案物品,,卻做出了不同的鑒定結果,。復核鑒定顯示,23枚刀幣中,,有3枚變成"一般文物",,其余20枚仍是"三級文物",8枚圓形方孔的錢幣,,都成了"一般文物",。

另外,"52號鑒定"中稱23枚刀幣由戰(zhàn)國時期的趙國鑄造,,復核鑒定卻稱,,這些刀幣是戰(zhàn)國中晚期燕國鑄造。

對于出現(xiàn)的鑒定差異,,記者兩次登門欲采訪"52號鑒定"的鑒定人之一夏志峰,,但其下屬稱對方未在單位。

蔣季春并不服復核鑒定,,他說自己郵寄的古錢幣全部是"一般文物",。2010年6月7日,,他向鄭州中院再次遞交重新鑒定申請書。

2011年5月19日,,鄭州中院委托河南珍寶藝術文物書畫司法鑒定所,,對23枚刀幣和8枚圓形錢幣進行鑒定,該鑒定所也取得了司法鑒定資質,,他們的意見和陜西的鑒定結果相同,,認為31枚古錢幣,全是"一般文物",。

此時,,因涉案文物級別出現(xiàn)多個版本,案件性質難以定奪,,蔣季春被羈押的時間已經(jīng)超過兩年,。2011年5月30日,蔣季春被鄭州中院取保候審,。當年他已67歲,。

出來后的蔣季春和女兒開始多次往返于湖北、河南兩地"討說法",。

民主與法制社記者從河南省文物局文物安全處獲悉,,蔣季春案在文物界影響極大,甚至驚動了國家文物局,。

記者還注意到,,2014年5月6日,國家文物局文物鑒定委員會還對上述涉案物品進行過鑒定,,結論是,,23枚刀幣和8枚圓形錢幣,為"一般文物",。

記者還了解到,,訴訟期間,鄭州市人民檢察院撤回了起訴,。直到2014年7月19日,,鄭州中院才下達刑事裁定,準許檢方撤回起訴,。此時,,據(jù)蔣季春被釋放已過去3年多。

2015年5月27日,,鄭州海關緝私局下達了撤銷案件通知書,,理由是:蔣季春走私文物案的證據(jù)發(fā)生變化,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

但蔣季春向美國郵寄古錢幣的事實無可爭議。2015年5月6日,,國家文物局文物進出境審核管理處(河南)出具證明,,認定涉案的31枚古錢幣為禁止出境文物。

2015年12月12日,,鄭州海關對蔣季春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為他構成走私行為,最終決定沒收其1212枚涉案古錢幣,。

至此,,曾差點被判重刑的蔣季春,以行政處罰收場,。

如今,,據(jù)"蔣季春案"被撤銷的時間,已過去1年多?,F(xiàn)在,,鄭州海關緝私局并沒對案件進行置評。該局一警官只是說,,蔣季春已申請了國家賠償,。

并非孤案

記者調查發(fā)現(xiàn),"蔣季春案"并非孤案,。2010年6月23日,,鄭州海關緝私局還拘留過河南當?shù)匾幻欣詈?化名)的男性,理由是,,他向境外郵寄了16枚"古錢幣",,罪名也是涉嫌走私文物。

李海說,,他郵寄的"古錢幣"全是仿制的工藝品,,并有足夠證據(jù)證明涉案物品并非文物。而鄭州海關緝私局三次委托河南省文物鑒定委員會,,對同樣涉案物品進行鑒定,,但出現(xiàn)了三種不同結果。

第一次結果是,,5件"三級文物",,9件"一般文物",2件存疑待考;第二次變成5件"三級文物",,6件"一般文物",,5件非文物;第三次結果更為離譜,鄭州海關緝私局下達給李海的《鑒定意見通知書》中,,稱涉案物品16件,,但鑒定意見中只有15件,,其中,"三級文物"1件,,"一般文物"2件,,"非文物"12件。另一件則去向不明,。

李海因此被羈押5個月后,,在2010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審。2015年10月26日,,鄭州海關緝私局又以李海涉嫌走私文物罪,,向鄭州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檢方兩次將案件退回,,要求補充偵查,。

案件退回后,鄭州海關緝私局又重新將李海的案件移送審查起訴,。

2016年3月21日,,鄭州市人民檢察院下達不起訴決定書,認為該案證據(jù)不足,。

"之所以不起訴,,是因為鄭州海關緝私局委托了湖南一家司法鑒定機構,結果顯示涉案物品全是工藝品,。"李海說,,目前,他正在進行合法維權,,相信法律會給他公正,。

記者注意到,該案和"蔣季春案"一樣,,都暴露出涉案文物的司法鑒定問題,。

文物鑒定該依據(jù)誰?

河南省文物局官員吳天說,關于涉案文物鑒定的規(guī)定,,最早依據(jù)的是1987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fā)的《關于辦理盜竊,、盜掘,、非法經(jīng)營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1987年解釋)。

其中,,對涉案文物鑒定人員的認定是"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文物主管部門或者經(jīng)其指定的有條件鑒定的地區(qū)、省轄市文物主管部門組織有專門知識的人參加;需要評定文物價格的,,也照此處理",。

而辦理涉案文物的鑒定或者文物價格評定,"必須有三名以上經(jīng)文物主管部門指派,、經(jīng)司法機關聘請的文物鑒定人參加,,鑒定人應寫出鑒定書或者評定書。"

根據(jù)這一規(guī)定,,不少地方相繼成立了專門的文物鑒定委員會,這不僅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認定文物專門性的問題,,還能有力打擊文物犯罪,。吳天說,河南省文物鑒定委員會就在那時成立,。

此后多年,,警方都據(jù)此執(zhí)行,當時業(yè)界對涉案文物并沒司法鑒定的概念,。

一直到2005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了《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簡稱《決定》)。國家開始對法醫(yī)類,、物證類,、聲像資料鑒定等,實施司法鑒定業(yè)務的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實行登記管理制度,。

但《決定》并沒標明涉案文物如何進行司法鑒定,,"所以只能靠近物證類鑒定,但物證類鑒定只包括文書鑒定,、痕跡鑒定和微量鑒定,,并沒提到文物。"吳天說,。

吳天不解的是,,《決定》雖未明確提出涉案文物的司法鑒定,但從2005年開始,,國內先后成立了7家具有文物司法鑒定資質的社會機構,,并都拿到了司法部門頒發(fā)的《司法鑒定許可證》。

此后,,非官方性質的文物司法鑒定報告,,出現(xiàn)在各類案件中,但矛盾也隨之而來,。最直接的矛盾是,,2005年《決定》實施后,1987年解釋是否繼續(xù)有效、能否參照適用?

2010年6月,,文化部政策法規(guī)司致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請予明確"1987年解釋"是否繼續(xù)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回函稱:"1987年解釋制定依據(jù)的刑法,、文物保護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懲破壞經(jīng)濟的罪犯的決定》已修改或者廢止,,對于辦理刑事案件中涉及的文物鑒定問題,應當依照《決定》辦理,。"

業(yè)界很多人以為,,這個回函已明確了涉案文物的鑒定主體是司法鑒定機構,可現(xiàn)實仍處于模糊認識狀態(tài),。以蔣季春案為例,,2008年發(fā)案時,《決定》已實施3年,,但鄭州海關緝私局并沒有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涉案物品進行鑒定。

2016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2016年解釋)正式施行,這意味著,,"1987年解釋"已廢止,。

"2016年解釋"針對涉案文物鑒定的問題稱:"在行為人實施有關行為前,文物行政部門已對涉案文物及其等級作出認定的,,可以直接對有關案件事實作出認定",。

"對案件涉及的有關文物鑒定、價值認定等專門性問題難以確定的,,由司法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或者由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出具報告。其中,,對于文物價值,,也可以由有關價格認證機構作出價格認證并出具報告。"該"解釋"還稱,。(編輯:宇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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