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萬元瑪莎拉蒂竟是事故車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張文章 2017-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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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花100多萬元買的瑪莎拉蒂新車竟是一輛有過使用與維修記錄的事故車,。為此,,消費者將汽車4S店告上法庭,雙方就是否存在故意欺詐進行了激烈的爭辨,。
花100多萬元買的瑪莎拉蒂新車竟是一輛有過使用與維修記錄的事故車,。為此,,消費者將汽車4S店告上法庭,雙方就是否存在故意欺詐進行了激烈的爭辨,。近日,,福建省廈門市湖里區(qū)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一審判決,認定汽車4S店消費欺詐成立,,應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退一賠三”的規(guī)定,,支付消費者428萬元。判決后,,汽車4S店不服,,向廈門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謝正軍/圖

花百萬元買了輛事故車

今年1月16日,,福建廈門的消費者吳女士與福建駿佳行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駿佳行公司)簽訂了編號為XMDK1710的《汽車銷售合同》,,約定向該公司購買一輛車架號為ZAMRS57E5E1077668的瑪莎拉蒂車輛,售價為107萬元,。駿佳行公司保證向吳女士出售的車輛為全新原裝車輛,、完全符合出廠質量規(guī)格。同日,,吳女士依照約定向駿佳行公司交付了購車款107萬元,。駿佳行公司于1月23日向吳女士交付車輛。該車發(fā)動機號碼為M1566212274,,車輛登記的號牌為閩DB5L81,。

車輛交付后,吳女士陸續(xù)發(fā)現(xiàn)該車車皮存有多處凹點,、內飾表面有多處污漬,、車鑰匙不能正常使用等一系列問題,而且該車輛4個輪胎生產(chǎn)的具體年份不一致,,其中3個輪胎在2013年生產(chǎn),,一個輪胎在2014年生產(chǎn),。此外,吳女士還發(fā)現(xiàn),,該車的保險杠部位的車漆與其他部位的車漆不一樣,,明顯是后來重新噴過漆的。

就上述一系列問題,,吳女士多次與駿佳行公司進行溝通,,要求協(xié)商處理,均未果,。不得已,,吳女士向法院申請調查令進行調查,才得知自己花100多萬元買的新車已經(jīng)有過出險記錄,,并更換相關配件。

吳女士認為,,自己購買的車輛并非全新車輛,,駿佳行公司在銷售過程中未向自己進行任何告知,并在銷售合同里明確所售的為全新車輛,,其行為已構成銷售欺詐,。

隨后,吳女士將駿佳行公司訴至福建省廈門市湖里區(qū)人民法院,,要求根據(jù)《消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以及其他相關法律規(guī)定,撤銷雙方訂立的銷售合同,,駿佳行公司退還自己已支付的購車款107萬元,,并增加三倍的賠償金321萬元,賠償自己已支付的車輛購置稅10.3萬元,、保險費損失3.4萬元,、車船稅損失1500元等。

降價能否成抗辯理由

據(jù)法院調查確認,,訟爭車輛于2013年12月4日自意大利運抵中國,。2016年6月3日,訟爭車輛在新車例行檢測時不慎碰撞墻體后,,車輛前部受損,,進行更換前杠、中網(wǎng),、防撞減震器,、通風管總成等維修,共花費維修費26379元,。永誠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廈門中心支公司已經(jīng)全額向駿佳行公司進行了理賠,。

法庭上,駿佳行公司承認,涉案車輛在新車例行檢測過程中不慎觸碰墻體,,進行受損部位整體更換原產(chǎn)配件,,但該公司認為這種行為符合通行的汽車行業(yè)銷售慣例,且該車并未銷售給任何第三人使用,,仍然屬于新車范疇,。

駿佳行公司同時提出,該公司依約銷售和交付涉案車輛,,已在銷售過程中履行了告知義務,,并進行了大幅度的降價處理。該車原價139.8萬元,,考慮到更換過原廠配件,,降了32.8萬元,這種大幅降價銷售行為,,從側面印證了該公司在銷售涉案車輛之時就進行了合理的告知與說明,。因此,駿佳行公司沒有欺詐的動機,,也沒有誘使吳女士作出錯誤意思的表示,,更沒有使吳女士的利益受到侵害,不存在主觀欺詐故意,。

法院判“1+3”賠償

湖里區(qū)法院審理認為,,從一般消費者的認知能力和消費心理出發(fā),新車指的是全新,、未經(jīng)過使用,、未經(jīng)過維修的車輛,經(jīng)過碰撞,、維修的車輛并非一般消費者認為的新車,。因此,車輛經(jīng)過碰撞,、維修的信息顯然會影響消費者的購買選擇,。駿佳行公司作為經(jīng)營者,在承諾銷售新車的情況下,,理應明確具體地將訟爭車輛已經(jīng)經(jīng)過碰撞,、維修的事實告知原告吳女士。

駿佳行公司未提交任何證據(jù)證明其已經(jīng)告知吳女士訟爭車輛經(jīng)過碰撞,、維修的事實,,即使駿佳行公司有對吳女士進行規(guī)范、籠統(tǒng),、模糊的提示,,也不能使吳女士了解到訟爭車輛的真實狀況,。所以,駿佳行公司明顯侵犯了吳女士作為消費者的知情權,。吳女士是在得到不真實,、不全面的信息后,作出錯誤判斷并且簽訂了購車合同,。

駿佳行公司是否存在欺詐故意呢?該案審判員陳惠清認為,,駿佳行公司作為汽車銷售商,應當明知其隱瞞真實情況會讓吳女士陷入錯誤認識并作出簽訂合同,、購買車輛的決定,,但駿佳行公司通過不告知吳女士真實情況,促使吳女士與其訂立合同,,明顯具有主觀故意;其所稱的行業(yè)慣例更無任何旁證,。據(jù)此,駿佳行公司主觀上具有欺詐故意,,駿佳行公司的消費欺詐行為成立,。至于被告有無獲取經(jīng)濟利益、原告有無遭受實際損失并非認定是否欺詐的構成要件,。

最終,湖里區(qū)法院依照《合同法》《消法》等相關法律,,判決駿佳行公司退還購車款107萬元,,賠償吳女士利息損失、車輛購置稅損失10.3萬元,、車船稅損失1500元及保險費損失3.4萬元,,并向吳女士支付相當于三倍購車款的賠償金321萬元。


一審判決后,,駿佳行公司不服,,向廈門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本報將繼續(xù)關注案情進展,。

(編輯:鑫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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