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報訊 (記者 余建華 通訊員 黃歡 黃蒼林)隨著“租車潮”的悄然興起,,不少人動起了將私家車對外出租來獲利的心思,,可是一旦發(fā)生了交通事故,就容易存在保險理賠爭議。近日,浙江省臺州市椒江區(qū)人民法院審結(jié)了一起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案,,認定私家車主變更車輛用途卻未提前告知,保險公司對交通事故不擔責,。
2021年6月,,鄭某所有的轎車在某財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機動車損失險及商業(yè)三者險等險種,,合同約定車輛使用性質(zhì)為家庭自用車,,若被保險機動車改變使用性質(zhì),且未及時通知保險人,,因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期間,,鄭某將上述車輛通過某汽車租賃公司對外出租,。2021年9月,劉某通過該汽車租賃公司租賃了上述車輛,,在駕駛過程中因碰撞路燈發(fā)生交通事故,,劉某負事故全責,。事故發(fā)生后,,某財險公司拒絕理賠。鄭某將某財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車輛損失,。
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簽訂保險合同時案涉車輛用途約定為家庭自用,,而鄭某將案涉車輛用于出租收取租金,,改變了案涉車輛用途。車輛出租后,,車輛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從特定主體變?yōu)椴惶囟ㄖ黧w,,投保人即車主對保險車輛的控制力明顯減弱。此外,,隨著案涉車輛運行里程增多,、使用頻率增加,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概率自然也會變大,。而承租人租賃案涉車輛的使用目的,,并不影響認定投保人的行為是否導致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故某財險公司對免責條款已盡到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wù),鄭某主張保險公司承擔賠償損失責任缺乏法律依據(jù),,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作出后,鄭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判決目前已生效,。
法官說法
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在合同有效期內(nèi),如果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如果被保險人未履行通知義務(wù),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實踐中,保險人承保的機動車損失險是根據(jù)車輛使用性質(zhì),、使用范圍,、使用風險等因素設(shè)定不同的保險費率,以匹配不同類型機動車損失險的使用,。保險標的情況通常決定了保險人是否承保及保險費率的高低,。在此類案件中,若當保險標的危險程度超過了保險人訂立合同時的合理預期,,卻仍要求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對保險人而言顯失公平,不利于保險行業(yè)生態(tài)健康發(fā)展,。
本案中,,鄭某將私家車對外出租收取租金,明顯改變家用用途為經(jīng)營用途,,案涉車輛使用對象范圍也相應擴大,,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未及時告知保險公司,,違反了誠信原則,,應當對案件事故承擔責任。此外,,某財險公司對免責條款已盡到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wù),。故鄭某的主張依法不應得到支持。
(編輯:月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