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北京8月8日電 (記者金歆)為規(guī)范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國家網信辦8日就《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安全管理規(guī)定(試行)(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提出,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嚴格保護措施的情形下,,方可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人臉信息。
征求意見稿指出,,使用人臉識別技術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承擔社會責任,,履行個人信息保護義務,,不得利用人臉識別技術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損害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秩序,、侵害個人和組織合法權益等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活動。
征求意見稿要求,,在公共場所安裝圖像采集,、個人身份識別設備,應當為維護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國家有關規(guī)定,,設置顯著提示標識。在公共場所安裝圖像采集,、個人身份識別設備的建設,、使用、運行維護單位,,對獲取的個人圖像,、身份識別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不得非法泄露或者對外提供,。所收集的個人圖像,、身份識別信息只能用于維護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個人單獨同意的除外,。
同時,組織機構為實施內部管理安裝圖像采集,、個人身份識別設備的,,應當根據實際需求合理確定圖像信息采集區(qū)域,采取嚴格保護措施,,防止違規(guī)查閱,、復制、公開,、對外提供,、傳播個人圖像等行為,防止個人信息泄露,、篡改,、丟失或者被非法獲取、非法利用,。
根據征求意見稿,,人臉識別技術使用者處理人臉信息,,應當事前進行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并對處理情況進行記錄,。
(編輯:映雪)
